達克羅斯音樂教學法(Emile Jaques - Dalcroze)
此教學法由三個主要課程組成,分別為律動(eurhythmics)、音感訓練(solfège)和即興創作(improvisation)。
其特色為教學者以鋼琴即興的方式,帶領學生透過身體律動來體驗音樂,由身體扮演聲音與思想間的媒介,成為直接表達情感的樂器(Bachmann, 1991)
他相信透過和聲和節奏,讓兒童具有音樂性是非常重要的教學觀念。認為將各種節奏融入各種歌唱方式的練習即可達到學習的效果,而提出律動教學法,即藉著肢體律動與音樂的結合,設計韻律節奏(Eurhythmics)模式的教學法。
強調兒童音樂的學習應源於節奏教學的自然原則。
訓練兒童的肢體律動對音樂的內在感受,是增進兒童學習音樂與表達音樂能力最有效的教學方法。
達克羅士終其一生的實驗後發現,學習音樂的前提在於一個人是否能發揮情感,只有與情感結合的音樂才能真正深入音樂的美善。
因此其教學目標有下列三點:
訓練控制內在精神與情感的力量
訓練肢體反應及表達能力
訓練個人快速、正確、適當及感性地感應音樂的能力(鄭方靖,1993)
達克羅士認為音樂行為是:
耳朵(ear)
頭腦(brain)
肢體(body)
三者並用的活動(楊艾琳,1999)。
因此呼應了其教學法中三種主要內容:律動、音感訓練與即興創作,而此三種課程環環相扣、相互影響。